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湖南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9691号
案件名称湖南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9691号 原告:湖南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五一大道591名汇达大厦1106房。

法定代表人:罗志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田贝四路42号万山珠宝园1号厂房9层9001-3号。

法定代表人:曾广泉,总经理。

原告湖南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美珠宝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家珠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尚美珠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中停止侵害原告第4571941号“kinliufook”商标和第24002814号“KINLIUFOOKLUCK”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删除在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侵害“kinliufook”和“KINLIUFOOKLUCK”商标的微信文章;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51500元(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1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将其享有权利的第4571941号“kinliufook”商标和第24002814号“KINLIUFOOKLUCK”商标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原告使用。

2019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名称“金六福吉祥珠宝”(微信号:×××zb)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微信文章时,未经原告及商标权人许可,大量使用“kinliufookluck”标识。

被告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第4571941号“kinliufook”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种商品,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完整包含第4571941号“kinliufook”商标,两者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两标识。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遂诉至本院。

被告世家珠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无形财产的保护,商品商标或者其他权利附着于商品上,具有在全国范围的可流通性,故此类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

本案系侵犯商标权纠纷,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本案管辖。

综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既不属于被告住所地,又不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亦无证据证明其为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故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尚美珠宝公司诉称被告世家珠宝公司在其“金六福吉祥珠宝”(微信号:×××zb)的微信公众号中擅自使用原告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侵权,故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侵权人即原告尚美珠宝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区、雨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世家珠宝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立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郭兴娟 代理书记员  谢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