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693号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郭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昕,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网侠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余智芹。
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网侠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