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350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朝,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2020年11月11日,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