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2533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从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信达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信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信达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7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上诉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 若 思审判员 黄 瑜 瑜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徐娟(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