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57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蓝海日化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铜井镇驻地。
经营者:李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沂南县蓝海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