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8民初1098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3612111Y。
法定代表人:刘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彦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路8号5幢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51390M8K。
法定代表人:吴润川。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彦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第3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同时放弃本案第4项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25元,余款24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沈乃超审判员 陈翔青审判员 孙 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德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