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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味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终909号
案件名称909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味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江苏味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9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晓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彤,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斌,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味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昭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道存,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味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初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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