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3民初22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县金渠镇鹏飞商行,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彭飞,男,汉族,1991年6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宝鸡市眉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县金渠镇鹏飞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