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69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店。
负责人:马某某,经理。
被告:章丘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双泉路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店、章丘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