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6986号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北侧人人乐物流中心主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23896。
法定代表人:何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浏河镇叁陆伍企业管理新塘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新塘新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E40L0D。
经营者:朱品。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浏河镇叁陆伍企业管理新塘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