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92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市海州区大勇熟食店,住,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中阜路**/div>经营者:王**。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市海州区大勇熟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