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72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枢密院**。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朱彦艳,女,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朱彦艳、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