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327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冬梅,女,1982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冬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