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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爱瑞德五金机电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5702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爱瑞德五金机电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爱瑞德五金机电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5702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

法定代表人申维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野,林晓颖,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爱瑞德五金机电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百丰五金机电城。

经营者张启铸。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爱瑞德五金机电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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