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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192民初395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沈阳山丹丹贸易有限公司;王成臻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395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利惠公司,邮编:94111-1264(LEVISTRAUSS&CO.1155BATTERYSTSANFRANCISCOCA94111-1264U.S.A)。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div>法定代表人:陈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悦,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铁**沈辽中路**iv>法定代表人:杨克俭,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悦,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山丹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铁**景星北街36—**。

法定代表人:杨泽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王成臻,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横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彰武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受理后,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王成臻、沈阳山丹丹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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