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08民初4969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PB5TB56。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辞峰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信园一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MM546。
法定代表人:张嘉攀。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辞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