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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利滨科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819号
案件名称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利滨科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青岛海利滨科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08民初4819号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亭耀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97220793U。

法定代表人:章纪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沈霁园,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利滨科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蓼兰镇胜利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MW3N1X8。

法定代表人:彭淑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利滨科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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