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8335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某某百货商行。
经营者:毛某某。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某某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