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2742号 申请执行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
被执行人:殷双红,女,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双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4516号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殷双红应向申请执行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0089.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法院多次传唤均未到庭配合调查,为逃避执行,至今下落不明。
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现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合计5292.37元,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武进区不动产(共有人庄大东),因查封资产有案外人份额,且与未执行到位标的悬殊较大,暂不宜处置该资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
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5103.37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