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160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地址: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委托代理人:邢妍妍、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长垣县九九生活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8MA456KA264经营者:张喜玲地址:长垣县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垣县九九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