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928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07)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锦秀,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珏贝,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楚苏,男,汉族,1987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441************713。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楚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