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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武冈市祥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知民初31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武冈市祥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武冈市祥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31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冈市祥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水云东路与塘富路交接处。

经营者:赵凌。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冈市祥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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