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5民初5888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新区林静商行,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枫桥景山公寓**楼**(马涧路**)。
经营者:林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高新区林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以其与被告、林静、李守生之间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高新区林静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