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527号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24号3号楼1101-1室。
法定代表人:谢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晓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晓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