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595号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家天下9号楼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F。
法定代表人:李云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艳,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酒速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城关镇人民南路西侧棉麻公司商住楼13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ON。
法定代表人:张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酒速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间内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30日,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10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