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初58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朱俊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三仓镇新广美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东台市三仓镇镇北居委会****。
经营者:李荣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东台市三仓镇新广美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