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6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颐号沧服装店,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海山金谷天城**裙楼****经营者:伍建鹏。
原告利惠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颐号沧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