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0002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君,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