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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富生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82执2395号
案件名称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富生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富生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282执239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U,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东侧**楼**。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州市富生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A,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苏陈镇苏陈河河东路****div>法定代表人:徐维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富生源商贸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苏1282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主文第三项:泰州市富生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7322.5元;

案件受理费361元,由泰州市富生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35元。

因被执行人泰州市富生源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富生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税务、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富生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

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富生源商贸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

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

5.2020年9月4日,本院委托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泰州市富生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20年11月9日,因被执行人泰州市富生源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7.2020年11月27日,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两起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

8.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富生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9.2020年12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282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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