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866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大道****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玖业新餐饮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仙桃街道福畅路**附**泽科.港城国际三期2幢1-门面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0TCQUXR。
经营者:吴勇,身份不详。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玖业新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