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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揭阳市伯龙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2民初392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揭阳市伯龙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揭阳市伯龙电器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2民初39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伯龙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

法定代表人:郑梅珍。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伯龙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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