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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舒革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21民初7180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舒革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舒革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121民初718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革生,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与被告舒革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作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舒革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赔偿因其销售假冒原告所有的“国窖”(商标注册证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原告为了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在“潇湘晨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向原告致歉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舒革生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泸州老窖系第1719161号“国窖”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含白兰地、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果子饮料、鸡尾酒、酒(利口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2月21日至2012年2月20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延续至2022年2月20日。

2.被告舒革生在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路××号天都经营“舒洪烟酒商行”。

2017年底,被告舒革生从不明身份男子手中低价购进“国窖”等品牌白酒并对外销售。

2018年9月18日,被告舒革生因销售假酒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栋××楼的住所搜查到48瓶“国窖”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3.被告舒革生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舒革生有期徒刑九个月。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作为该商标的注册人,依法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其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的主张。

原告未提交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益以及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相关证据,原告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符合适用条件。

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区域位置、期间、涉案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尤其考虑涉案产品系食品酒类,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三、由于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舒革生的侵权行为已经致使其商业信誉受损,故对于泸州老窖要求舒革生以登报的方式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舒革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舒革生负担20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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