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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824刑初446号
案件名称刘亚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靖边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刘亚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陕08**刑初446号 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亚洲,男,1981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陕西省子洲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梁英,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洲及其指定辩护人梁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刘亚洲通过微信向其上线李某甲以40元左右每件(24罐/件)的价格购买1920件红牛,并通过微信累计向李某甲支付了79400元的购货款,后刘亚洲将所购买的红牛以50元每件的价格销售至靖边县杨桥畔镇至榆林市横山区沿途乡镇的小门市部,销售金额共计96000元。

经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玉环朝武酒业商行销售的RadBall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标示的“红牛”字样与第5608276号注册商标相比较,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属于相同商标,和第560827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属于相同商品。

经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委托检验的RadBall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符合Q/HDY0005S-2017标准要求。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亚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营业执照、照片、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李某甲户籍信息微信记录照片,证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周桂茹折海燕、付某某、惠某某、张某乙、李某丙、林某某、雷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亚洲的供述,鉴定书、检验检测报告,提取笔录及提取的微信交易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亚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亚洲及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查属实,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刘亚洲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亚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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