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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铜山区强伟家电卖场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12民初4815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铜山区强伟家电卖场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区强伟家电卖场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481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强伟家电卖场,住,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县张集镇魏集村/div>经营者:任庆军,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强伟家电卖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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