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481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强伟家电卖场,住,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县张集镇魏集村/div>经营者:任庆军,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强伟家电卖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