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26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乔,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宁县喜洋洋购物中心,住所地,住所地绥宁县关峡苗族乡关峡村街上iv> 经营者:张志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宁县喜洋洋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 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 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品 代理书记员 周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