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31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善利元购物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永福南路西侧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X法定代表人:单琨。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善利元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