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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振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民初9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振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吴振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9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振林,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振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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