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604执异55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聪,男,汉族,1991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李昌文,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
被申请人:万学桃,女,汉族,1939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
被申请人:李德贵,男,汉族,1939年3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
被执行人:辛勇,男,汉族,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
被执行人:青岛欧佳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京口社区居委会南1公里一社会信用代码×××85Q。
法定代表人:万学桃。
被执行人:广东顺德大派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大福基居委会红旗中路**之二一社会信用代码×××86K。
法定代表人:李国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勇、青岛欧佳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大派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李聪、李昌文、万学桃、李德贵为(2018)粤0604执8726号案件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李聪、李昌文、万学桃、李德贵为(2018)粤0604执8726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