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30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枫溪区鹏春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潮州市枫溪区***********面。
经营者:王明回。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枫溪区鹏春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