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2207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理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湖美福佳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松元厦社区环观中路**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BYQB8E。
负责人:彭仕香。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湖美福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并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湖美福佳便利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多预交的50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