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20348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49252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壁佳,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湖鑫福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沙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MMXK2A。
经营者:陈三勇。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湖鑫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
2020年12月3日,原告当庭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湖鑫福便利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