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34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飞,男,1979年7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代理人刘长洋,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奥林匹克电子城嘉信通商贸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奥林匹克电子城****。
经营者高永涛。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大连奥林匹克电子城嘉信通商贸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