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57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仑山,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仑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