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3897号申请人:贵州昊皇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火车站金苑商贸城1-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GKK3C3E。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奥迪,北京市兰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散,北京市兰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睿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602C-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543248672。
法定代表人:李静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静伟,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贵州昊皇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睿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静伟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且已提供财产担保,故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睿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静伟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