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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护目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陈培雄、佛山市顺德区臻云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宇轩灯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523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护目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陈培雄、佛山市顺德区臻云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宇轩灯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护目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臻云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宇轩灯具经营部;陈培雄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523号原告:佛山市护目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卢杏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臻云照明灯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之三。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陈某1,**,****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宇轩灯具经营部。

经营场所:盐城市盐都区*********。

经营者:潘华冬,**,****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护目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臻云照明灯具有限公司、陈某1、盐城市盐都区宇轩灯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佛山市护目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佛山市护目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护目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5.68元,减半收取1497.84元,由佛山市护目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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