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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长沙零零度电讯店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民终3931号
案件名称开平市长沙零零度电讯店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开平市长沙零零度电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7民终3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市长沙零零度电讯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52UB6BX6。

经营者:温伟文,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浓,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开平市长沙零零度电讯店(以下简称零零度电讯店)因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5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零零度电讯店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将本案发回重审;

2.处罚过重,减轻罚款,要求分36期付款。

事实与理由:双方系合作关系,有合同文件证明,有进货单据证明,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处罚过重,零零度电讯店于2019年1月25日成立,属于新开店铺。

立案后,零零度电讯店已经立刻拆除标识,使用时间大概10个月,每月从华为采购数量系3-5台,有单据提供证明,有汇款记录证明,卖一台手机的利润是150元,每月利润为450-750元,10个月总利润为4500-7500元。

另受疫情影响,大经济环境影响,手机行业近年下滑,网上影响实体店。

零零度电讯店是个体户小作坊,没有雇佣员工,已面临倒闭,因此不应该处罚15000元,希望法院可以减轻处罚。

采用华为公司的标识系因零零度电讯店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且对华为公司构成的损失很低,相反系对华为公司起到广告宣传作用。

零零度电讯店经营者的岳父的店也受到处罚,两案共判赔30000元。

对于这样的惩罚太重,希望法院可以减轻处罚。

华为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零零度电讯店所陈述的合同文件与本案无关。

华为公司没有参与其中,华为公司从未授权零零度电讯店使用华为公司的商标,且从华为公司提交的证据及一审查明的事实可知零零度电讯店侵犯了华为公司的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凿。

2.虽然一审判决判赔的金额较低,但华为公司为了息诉没有上诉,法院应当维持一审判决。

华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零零度电讯店立即停止侵害华为公司第14195919号“”、第7215766号“”、第14714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零零度电讯店停止对华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拆除带有“华为体验店”字样和“”、“”、“”等标识的门店招牌、店面装潢及摆设;

三、判令零零度电讯店赔偿华为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包含华为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等合理费用);

四、判令零零度电讯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开平市长沙零零度电讯店(经营者:温伟文)立即停止侵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第7215766号、第1471438号、141959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开平市长沙零零度电讯店(经营者:温伟文)立即停止使用“华为体验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开平市长沙零零度电讯店(经营者:温伟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5000元;

四、驳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525元(已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67.50元,由开平市长沙零零度电讯店(经营者:温伟文)负担157.50元。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57.5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开平市长沙零零度电讯店(经营者:温伟文)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57.5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依法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对零零度电讯店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二审当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一、零零度电讯店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赔偿数额的认定。

争议焦点一。

本案中,零零度电讯店在其店铺招牌上设置“华为体验店”的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及店铺与华为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零零度电讯店以其与华为公司一级代理商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为由,认为应认定其与华为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查,首先,并无证据显示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华为公司的一级代理商,华为公司也不予确认;

其次,即便零零度电讯店所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属实,单凭该合同亦无法证实其根据该合同便获得授权使用“华为体验店”的标识。

因此,零零度电讯店该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二。

本案中,鉴于无法查证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零零度电讯店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侵权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华为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等合理开支的各种因素后,酌定零零度电讯店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含合理开支)并无明显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零零度电讯店上诉认为一审判赔过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零零度电讯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开平市长沙零零度电讯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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