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初542号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前杨屯。
法定代表人:孙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步云山乡东顺水果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大姜屯。
经营者:姚新龙,男,199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清,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河市步云山乡东顺水果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