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814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起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南区柏梓镇百惠鑫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潼**柏梓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Y3WMP56。
经营者:兰小军,男,住重庆市潼**。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南区柏梓镇百惠鑫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