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5531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林进服装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文化路。
经营者:林进金。
被告:深圳市歆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君新路**国升工业园厂房10401/div>法定代表人:陈少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键楷,男,汉族,1990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林进服装店、深圳市歆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1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11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