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320号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
法定代表人:谢沛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盛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地**iv>法定代表人:邓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盛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敬梦雅书记员贺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